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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9民初210号

张淑兰与刘淑敏、冯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淑兰,刘淑敏,冯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9民初210号

原告:张淑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告:刘淑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现住址不详。

被告:冯国军,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现住址不详。

原告张淑兰诉被告刘淑敏、冯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淑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淑敏、冯国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淑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9000元及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9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000元、利息6000元。事实与理由:二被告为夫妻关系。2014年初开始,二被告共同分四次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35000元,约定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二支付利息6000元,并出具了借款手续,并约定了最后还款日期为2014年11月20日;被告刘淑敏单独向原告借款8000元,出具了借款手续,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经催要,二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因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借款本息49000元。被告刘淑敏、冯国军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的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举示的证据A1-A8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2.2014年1月4日开始,二被告共同陆续向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约定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支付利息6000元,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为2014年11月20日。2014年1月22日,被告刘淑敏向原告借款8000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均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010年12月20日,二被告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发生时,二被告存在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的,经催要在合理期限内应当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结合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借据能够证明二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约定按照按月利率百分之二支付利息6000元,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与二被告约定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该标准未超过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利息6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除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夫妻之间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2014年1月22日被告刘淑敏向原告借款8000元,二被告存在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刘淑敏未将借款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未发现二被告有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或者原告知晓二被告之间有此约定的情况,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返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借款8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4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淑敏、冯国军偿还原告张淑兰借款本金43000元并支付利息6000元,共计49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刘淑敏、冯国军负担,被告刘淑敏、冯国军将应付款15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云鹏

人民陪审员  王冬梅

人民陪审员  魏相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锐处理过的文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