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4民初587号

开县西街初级中学与赵家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县西街初级中学,赵家明,郑文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4民初587号原告开县西街初级中学,地址:开州区滨湖中路1093号,组织机构代码:45178818-3。法定代表人郑贵成,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永新,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扈力,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家明,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州区。第三人郑文超,男,生于1985年4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谭中杰,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开县西街初级中学与被告赵家明、第三人郑文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29日由

审判员李星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县西街初级中学的委托代理人唐永新、扈力、被告赵家明、被告郑文超及其委托代理人谭中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县西街初级中学诉称,2006年2月2日,原告与第三人郑文超签订了《开县西街中学集资建设宿舍楼底层门市合同》,是第三人郑文超的舅舅胡某经办的,合同约定:“一、乙方(即第三人)在详细了解甲方(即原告)的整个教室宿舍楼的整体规划图和建设方案以及集资方案后,决定参与第1、2单元底楼19号门市集资建设,该门市建筑面积为62.76平方米。(2550元/㎡)。

二、计价方式:甲乙双方约定按门市实际建筑面积计价,实际建筑面议以国土房管部门实测面积为准,乙方在前期付款时,先按图纸面积计价付款,待实测面积出来后,以实测面积为准,实行多退少补。

三、付款方式:(一)定金给付:待甲方门市价格公布后,乙方决定参与甲方门市集资,在选定门市位置后先缴定金10000元人民币,同时甲乙双方签订集资协议。如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单方退出集资,则此定金将被作为违约金不再退还乙方。(二)集资款给付方式:除定金意外其余款为156515元人民币,乙方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付款。如乙方选择一次性付款,则乙方必须在2006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门市总价款的95%(其余5%待房产手续办理完结后付清),同时可享受总价款5%的优惠,即乙方实际付款为(人民币)149863元整……。

八、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必须按此协议条款执行,如有单方违约,违约方必须按购房总款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甲方:开县西街初级中学(印章),甲方代表:开县西街中学教师宿舍门市销售小组。乙方代表:郑超。二〇〇六年12月2日”。合同签订后,房屋于2007年交付。门市的实测面积为66.37㎡。第三人郑文超以及胡某一直未支付门市款。大概在2010年的时候,被告赵家明、第三人郑文超找到原告方,告知门市已卖给被告赵家明,原告方向胡某核实后,经几方协商同意,为简化手续,原告与被告赵家明又签订了《开县西街中学集资建设宿舍楼底层门市合同》,除了买方姓名外,其他内容与原告与第三人郑文超签订的合同一致。原告至今未收到该门市款。该门市由第三人郑文超的舅舅胡某代为购买,当时胡某还在原告处购买了20号门市及一套住房,均未付款,2006年12月19日由胡某出具了两个门市的房款欠条。2013年12月30日,胡某出具了承诺书,证实19、20号门市及住房1套均未付款。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开县西街中学集资建设宿舍楼底层门市合同》有效;2、判令被告赵家明立即支付下欠的房屋集资款169243.5元,并从2006年12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赵家明辩称,诉争门市是我于2007年8月5日从第三人郑文超处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的,门市款已支付。购买门市时我问过原告方校领导,说是原告与第三人的合同属实我才买下的,而且当时得知第三人的门市款是付清了的。后来为方便办房产证,经原告方校领导同意,原告又与我签订了《开县西街中学集资建设宿舍楼底层门市合同》,除了买方姓名外,其他内容与原告与第三人郑文超签订的合同一致,签订时间载明的为2007年。门市交付我后我一直出租至今。2014年的时候我才得知该门市原告的房款还未支付,但那是第三人郑文超、胡某与原告的事,与我无关。我和原告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请求驳回原告要我支付门市款的诉讼请求。第三人郑文超辩称,我于2006年向原告方购买诉争门市属实,合同要么是我签订的,也可能是我舅舅胡某帮我签订的。合同上的“郑超”就是我。在签订合同时便付清了全部款项,是我以现金方式交给原告方售房小组负责人王鸿的,当时还出具了收条。2007年的时候我将该门市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赵家明,被告也把门市款全部支付给了我。后来被告要求办房产证时直接办在他的名下,我们便找到原告方,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开县西街中学集资建设宿舍楼底层门市合同》,除了买方姓名外,其他内同与我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一致。我购买该门市是合法有效的,门市款已支付给原告方,转卖给被告也是合法有效的,我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日,胡某以第三人郑文超的名义与原告开县西街初级中学签订了《开县西街中学集资建设宿舍楼底层门市合同》,约定:被告参与原告方教师宿舍楼第1、2单元底楼19号门市集资建设,面积为65.3平方米,单价为2550元/㎡;被告在前期付款时,先按图纸面积计价付款,待实测面积出来后,以实测面积为准,实行多退少补;付款方式为先缴定金10000元,余款156515元,若被告选择一次性付款,必须在2006年12月10日前支付,可享受5%的优惠,即实际付款为149863元。2007年8月,第三人郑文超将该门市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赵家明,被告赵家明于2007年8月2日支付门市款10万元,2007年8月5日支付门市款20万元给第三人。后经协商,原告与被告就该门市签订了《开县西街中学集资建设宿舍楼底层门市合同》,内容与原告与第三人郑文超签订的合同一致,合同落款时间为2007年10月15日。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合同、欠款凭条、承诺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于2007年10月15日签订了《开县西街中学集资建设宿舍楼底层门市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结合本案,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买方给付房款,卖方交付房屋的行为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经审查,原、被告双方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且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法定无效的情形,故该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全面履行义务”对原告而言是交付门市,对被告而言是指支付房款。第三人郑文超并未出示证据证实其向原告购买19号门市时已支付房款,其在将门市转卖给被告赵家明后,被告赵家明也未向原告支付房款。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现已实际取得诉争门市,原告出售诉争门市后并未收取到相应价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房款,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诉争门市实际面积为66.37㎡,且合同约定的价款优惠时间已过,故门市款总价应为66.37㎡×2550元/㎡=169243.5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利息,因被告赵家明未支付房款的原因系其已向第三人郑文超支付了相应款项,并非故意不向原告支付房款,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开县西街初级中学与被告赵家明于2007年10月15日签订的《开县西街中学集资建设宿舍楼底层门市合同》有效。

二、由被告赵家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开县西街初级中学支付门市款169243.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85元,减半收取184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直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权利人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审判员  李星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