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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民初2042号

陈秀与钟伟等5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秀,漆光福,钟伟,自流井区迅达物流经营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贡井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2042号

原告:陈秀,女,汉族,1976年04月04日出生,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群,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漆光福,男,汉族,1973年01月6日出生,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钟伟,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驾驶员,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自流井区迅达物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自流井区。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贡井支公司。

原告陈秀与被告漆光福、钟伟、自流井区迅达物流经营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贡井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05日立案。

原告陈秀于2016年0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秀自愿撤回对被告自流井区迅达物流经营部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撤回对被告自流井区迅达物流经营部的起诉。

审判员  李正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君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