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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2734号

蒙城县恒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永生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734号本院2016年8月29日对原告蒙城县恒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生、刘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622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6)皖162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十五行的“张芳”补正为“黄淑云”;第五页第四行的“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判决书中的“张乾”补正为“刘乾”。

审判员  黄淑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