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734号本院2016年8月29日对原告蒙城县恒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生、刘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622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6)皖162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十五行的“张芳”补正为“黄淑云”;第五页第四行的“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判决书中的“张乾”补正为“刘乾”。
审判员 黄淑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