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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998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锦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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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998号罪犯陈锦强,别名陈显显,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滕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锦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6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2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假释建��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陈锦强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锦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陈锦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现已履行罚金四万元。2016年4月21日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评估意见为:无社会不良影响。

本院认为,罪犯陈锦强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无社会不良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锦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修排

审 判 员  邵明伟

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