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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4475号

孙永敢与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永敢,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475号

原告:孙永敢,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陈于玲,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敢与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敢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永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永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缓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永敢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玉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