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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执字第153号

龙、张晓辉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现龙,张晓辉,辛卫东,井英雷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张现龙,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申请执行人张晓辉,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辛卫东,男,1970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阜平县。异议人井英雷,男,1980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申请执行人张现龙、张晓辉、辛卫东申请执行井英雷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井英雷对执行行为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结束。经审查井英雷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材料,异议人逾期未补足,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规定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异议人井英雷的复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异议人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陈东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