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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580-1号

张晓艳与李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晓艳,李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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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580-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艳,女被执行人李宁,男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历城民初字第3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晓艳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存款、无房产。申请��行人张晓艳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5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亓   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