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3179号原告翟言海,男,1984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台儿庄区。320382198405065016。被告王涛,男,1971年7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372823197107126435本院在审理原告翟言海诉被告王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原告以无钱交纳评估费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言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90元,减半收取10545元,由原告翟言海负担。
审 判 长 张德强
人民陪审员 张凤芹
人民陪审员 宋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