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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3179号

翟言海与王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翟言海,王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3179号原告翟言海,男,1984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台儿庄区。320382198405065016。被告王涛,男,1971年7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372823197107126435本院在审理原告翟言海诉被告王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原告以无钱交纳评估费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言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90元,减半收取10545元,由原告翟言海负担。

审 判 长  张德强

人民陪审员  张凤芹

人民陪审员  宋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