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5368号
原告:陈世华。
委托代理人:陈业君,重庆渝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静,重庆渝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九龙水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儒学。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华诉被告重庆九龙水运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世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世华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 庆
人民陪审员 钟 俊
人民陪审员 汤世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小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