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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财保138号

乔某与毛某、林西县路安驾驶员培训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乔某1,毛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财保138号申请人乔某1,男,2010年3月28日出生,儿童,住林西县。法定监护人乔某2,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同上。被申请人毛某,男,年龄不某,汉族,教练,住林西县。被申请人林某,地址:林西县。法定代表人不某申请人乔某1诉被申请人毛某、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申请人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毛某驾驶的被申请人林某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以担保人乔某2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了担保财产凭证,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毛某驾驶的被申请人林某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封存在交警队)二、查封担保人乔某2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海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