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
申请执行人:郭某。被
申请执行人:代某某。被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代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公证处(2014)开民一初字第0074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伟学
审判员 崔广强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