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4223号原告李宁,男,26岁。被告于志强,男,45岁。被告刘素芝,女,7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诉被告于志强、刘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玉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淼 来源:
李宁诉于志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4223号原告李宁,男,26岁。被告于志强,男,45岁。被告刘素芝,女,7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诉被告于志强、刘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玉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