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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4223号

李宁诉于志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宁,于志强,刘素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4223号原告李宁,男,26岁。被告于志强,男,45岁。被告刘素芝,女,7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诉被告于志强、刘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玉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