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财保144号
申请人:李纪玲。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电话:。
被
申请人:王秀强。电话:。申请人李纪玲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秀强驾驶的鲁L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保全(保全标的额1万元)。申请人李纪玲提供山东鲁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鲁L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期限至2017年8月30日止。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李纪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迟丽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臧金丽提示:1、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2、申请人如有延长期限需要的,请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