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第4355号
原告:西充坚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
法定代表人:王士荣。
委托代理人:袁东,四川元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魏纲。
被告: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市总商会商业大厦项目部,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负责人:夏雪珍。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充坚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充坚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充坚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89.5元,由原告西充坚峰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文 君
人民陪审员 郑 杨
人民陪审员 何学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