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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执118号

汤丽艳与罗新华、彭淑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汤丽艳,罗新华,彭淑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执118号申请执行人汤丽艳,女,汉族。被执行人罗新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彭淑文,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汤丽艳与被执行人罗新华、彭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汤丽艳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汤丽艳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远

审 判 员  贺雪军

代理

审判员  肖 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唐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