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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2执543号

毛云霞与中国农业银行民乐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毛云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2执5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胥志,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毛云霞,女,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2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户,现住甘肃省民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毛云霞(2016)甘0722民初94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借款本金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毛云霞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剩余银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民乐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2民初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志军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龑     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