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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1913号

李志青、梁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志青,梁军,宁波市江北区金三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191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志青(曾用名李自清),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台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军,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宁波市江北区金三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市江北区金三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正大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志青因与被申请人梁军、宁波市江北区金三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商终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志青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黄 梅

代理

审判员  颜晓杰

代理

审判员  伍华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小青·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