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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特55号

申请人宁宇与申请人董常学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宁宇,董常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特55号申请人宁宇,住隆化县。申请人董常学,住隆化县。

申请人宁宇与申请人董常学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2016年8月30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确认申请。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段云龙依法对隆化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基本事实:2016年8月23日7时30分许,被申请人董常学驾驶津APA7**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隆化县西外环路段,将停放在路边申请人宁宇的津ACU3**号小型普通客车刮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双方经隆化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不要求隆化县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

二、被申请人董常学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宁宇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元,此款合同签订时付清。

三、双方不要求保全对方车辆。

四、双方不要求追究对方其他任何责任。经审查,

本院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宁宇与申请人董常学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段云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明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