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5274号
原告:古春根,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代理人:赵瑰丽,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留仙大道边综合楼11楼1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60011C。
法定代表人:唐学斌。
原告古春根诉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春根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债务为由,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古春根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春根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古春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韵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骆雪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