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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1779号之一

天津津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津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7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津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烟台道15号,组织机构代码735486478。

法定代表人:李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纯纯,天津津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李昕,1975年2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津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6执217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国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