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857号原告周娟,女,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姚景斌,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卢小口,女,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桂行志,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合义,男,汉族,住正阳县。被告陈海丽,女,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娟、姚景斌、卢小口诉被告姚合义、陈海丽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姚合义、陈海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娟、姚景斌、卢小口撤回对被告姚合义、陈海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三原告承担。
审判员 夏成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