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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执752号

徐致与陈野、刘军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致,陈野,刘军勇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752号

申请执行人:徐致,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陈野(曾用名陈款),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刘军勇,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3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野、刘军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29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红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晓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