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6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霍莹,女,1981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乐,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莹与刘乐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刘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伊德普
审判员 邵玉海
审判员 张 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