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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执1183号

霍莹与刘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霍莹,刘乐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6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霍莹,女,1981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乐,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莹与刘乐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刘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伊德普

审判员  邵玉海

审判员  张 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