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824行审123号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新干县金川镇京惠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35658170-7。法定代表人黄福生,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波,该委员会干部。被执行人钟爱群,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新干县。被执行人杨国红,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新干县。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干卫计委)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计生征决(2016)第110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新干卫计委为支持其强制执行申请向本院提交了询问笔录和证明等证据。申请执行人新干卫计委提交的证据证实,两被执行人均为农业户口,于1997年9月15日登记结婚。1998年7月6日,两被执行人生育一男孩,取名钟宇杰。2012年8月1日,两被执行人生育一女孩,取名钟宇欣。2016年4月26日,新干卫计委以两被执行人于2012年8月1日生育一女孩的行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由,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两被执行人作出了新计生征决(2016)第110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向两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30000元,限两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26日前到三湖镇人民政府缴纳,逾期未交纳加收滞纳金。同日,新干卫计委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上述决定书。此后,两被执行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2016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新干卫计委向两被执行人发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新干卫计委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新干卫计委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其作出的新计生征决(2016)第110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征收金额未超过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两被执行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且经催告仍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新计生征决(2016)第110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晶
审判员 皮继军
审判员 廖晓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云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