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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7040号

张某某与吴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7040号

原告:张某某,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李某某,男,195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吴某某,女,195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 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