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保287号原告江西中源化工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城。法定代表人陈建新。被告绍兴晓昱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大明路88号1号楼401室。法定代人尉晓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中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晓昱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绍兴晓昱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绍兴晓昱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早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