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403行审38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刘家山路36—1号,组织机构代码00305079—1。
法定代表人:王怀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平家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佘云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一科科长。被
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市委党校校园改造项目),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执行人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市委党校校园改造项目)不履行淮人社监罚字[2015]第8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罚款人民币90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共18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淮人社监罚字[2015]第8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淮人社监罚字[2015]第85号《劳���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勇
代理
审判员 刘成瑜
代理
审判员 吴远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 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