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102号
原告:陈可元,男,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王国军,男,1974年10月5日出身,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朱行玲,女,1985年2月21日出身,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可元与被告王国军、朱行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道权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国军、朱行玲银行存款102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原告陈可元自愿为保全申请提供名下位于合肥市潜山路合轻家园*栋**室房屋一套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国军、朱行玲银行存款102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陈可元名下位于合肥市潜山路合轻家园*栋**室房屋(合蜀字第××)。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管怀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夏晓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