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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6956号

衡庆与中山市保元大药房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衡庆,中山市保元大药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6956号

原告:衡庆,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中山市保元大药房,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中兴大道***号首层A007卡。

主要

负责人:李兆明。

原告衡庆诉被告中山市保元大药房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衡庆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衡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该款项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衡庆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文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