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1421号原告崔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范某某,女,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成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