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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执290之一号

陈艳珠与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艳珠,王木兰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81执290之一号申请执行人陈艳珠,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住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海街90副*号*栋*单元**层*室,身份证号码:2301041972********。被执行人王木兰,女,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横山镇新屋村*号,身份证号码:4408811981********。申请执行人陈艳珠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本院在法院网上系统进行银行存款查询,同时到房管、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李 浩

审判员 :邹晨晖

审判员 : 庞 凡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