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4100号
原告:郭旭。
被告:台州果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海宏。
原告郭旭与被告台州果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旭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陈献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