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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2981号

苏桂茹与梅进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苏桂茹,梅进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2981号原告苏桂茹。委托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佳伟,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桂茹诉被告梅进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桂茹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梅进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桂茹撤回对被告梅进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健

审 判 员  赵 芳

人民陪审员  封玥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