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2981号原告苏桂茹。委托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佳伟,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桂茹诉被告梅进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桂茹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梅进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桂茹撤回对被告梅进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健
审 判 员 赵 芳
人民陪审员 封玥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