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3民初741号原告颜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原告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某某诉称,2013年4月份,她与被告相识并交往,同年农历6月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同年7月22日在华池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她与被告婚前交往时间短暂,未建立起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吵闹,致本就不牢固的夫妻关系更是雪上加霜,2014年农历正月13日,被告外出打工,外出时承诺按时给原告寄汇生活费和房租等必要的生活开支,但被告对此却屡屡食言,不对她履行抚养义务,双方自此分居生活,互不联系,亦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她与被告离婚。对原告颜某某所举证据的质证、认证情况:结婚审查登记表一份,证明原、被告属合法夫妻关系。该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王某某辩称,他与原告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个月,现在原告要求离婚他也同意,但是原告必须返还彩礼钱30000元及购买衣服、项链钱一万多元。对被告王某某所举证据的质证、认证情况:结婚证原件两本,证明原、被告属合法夫妻关系,该组证据原告无异议,经当庭核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3农历6月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同年7月22日在华池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王某某便外出打工,双方一起生活不足一个月,从2014年正月双方分居至今,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1、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2、结婚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款30000元,购买金戒指一枚、金吊坠一个。
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以与被告王某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被告王某某同意与原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无和好可能,且双方已分居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规定,鉴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个月,且彩礼数额较大,导致被告家庭生活困难,故本院酌定由原告返还被告彩礼款的70%;被告在结婚前为原告购买的金戒指、金吊坠系赠予行为,被告要求返还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原告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王某某彩礼款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颜某某、被告王某某各承担75元,退付原告颜某某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 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缑秉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