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339号原告王洪彬,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矿区。委托代理人郑官,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帅,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占文,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庞红霞,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原告王洪彬诉被告张占文、庞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王洪彬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搜集不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退还原告100元。
审 判 长 武抒琴
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
人民陪审员 贾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温砚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