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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339号

原告王洪彬诉被告张占文、庞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洪彬,张占文,庞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339号原告王洪彬,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矿区。委托代理人郑官,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帅,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占文,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庞红霞,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原告王洪彬诉被告张占文、庞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王洪彬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搜集不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退还原告100元。

审 判 长  武抒琴

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

人民陪审员  贾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温砚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