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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恢47号

申三妞与张友民、张发庆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申三妞,张友民,张发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申三妞,女,汉族,1976年9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友民,男,汉族,1979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发庆,男,汉族,1983年1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1996)二七民初字第320号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三妞申请执行张友民、张发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友民、张发庆银行存款61744.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

审 判 员  毛建

代理

审判员  李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