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财保595号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融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李小藻,男,汉族,1959年10月生,住重庆市。被申请人冉烊璟,女,汉族,1962年10月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重庆顾倍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李小藻被申请人重庆奥陆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李勃。被申请人张世兰,女,汉族,1973年6月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融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小藻、冉烊璟、重庆顾倍管业有限公司、张世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黄强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融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李小藻、冉烊璟、重庆顾倍管业有限公司、张世兰名下银行存款37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之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东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