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李红英,女,1976年4月8日生,汉族,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089763-3。法定代表人郭黔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红英与被执行人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3533.51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3533.5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已被他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该财产的处置应由上述保全案件的执行法院在原已保全的执行案件中实施,目前被执行人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429执4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钧
审 判 员 沈筱瑜
代理
审判员 沈继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柳长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