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特613号
申请人:浙江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东阳市横店畅爽娱乐会所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东阳市横店畅爽娱乐会所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楼敏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浙江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东阳市横店畅爽娱乐会所著作权纠纷,经东阳市民间纠纷调解委员会及东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由东阳市横店畅爽娱乐会所向浙江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0日期间歌曲版权使用费(含维权费用)合计18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楼敏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群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