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26民初4680号

周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甲,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26民初4680号原告周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家宽,涟水县成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居民。

原告周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乐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家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腊月在上海打工相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孩周某乙,一直在原告处生活。双方婚后相处不睦,后分居生活,被告以回家探视父母名义外出不归,现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辩称: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决婚生女周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不承担子女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3、请求判决原告给付经济帮助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0000元4、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腊月在上海打工相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孩周某乙,一直在原告处生活。现原告起诉请求判决与被告李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并有原告出示结婚证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要求抚养小孩,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相处不睦,双方分居时间较长,被告也同意离婚,故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请求,本院照准。对于子女抚养,因小孩从出生起一直随原告生活,已经习惯目前的生活环境,故对原告主张小孩随其生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不要求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对于被告主张经济帮助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不予同意,因被告对其主张亦未举证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周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周某乙随原告周某甲生活。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

审判员  刘乐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尹 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目前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