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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0民初447号

张书峰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新河县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书峰,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新河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0民初447号

原告:张书峰。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新河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城内振堂路南侧。

负责人:陈雨生,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书峰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新河县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张书峰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书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书峰负担。

审 判 长  贾海峰

审 判 员  安双立

人民陪审员  郭月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庞华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