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蔡建立。被执行人黄永建。被执行人柳慧婵。申请执行人蔡建立与被执行人黄永建、柳慧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永建、柳慧婵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建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黄永建、柳慧婵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3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3350元、诉讼费237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阿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