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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刑初93号

卫XX交通肇事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卫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2刑初9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卫XX,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2015年5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3日被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5月31日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于浩源,黑龙江龙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XX及辩护人于浩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4时57分许,褚XX驾驶黑EW216号捷达出租车拉载于X等四人沿肇肇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295公里加641米处时,强行超越前方同方向被告人卫XX超速驾驶的黑ES2715号大型普通客车时,因司机卫XX驾驶大客车骑着中线向左靠与左侧超车的褚XX驾驶的出租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损坏,捷达出租车驾驶员褚XX受伤,乘车人彭XX、卜XX、杨XX受伤,于X当场死亡。经检测事故车辆大客车和出租车均超速行驶。经肇源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卫XX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褚XX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被民事判决处理,分别由各投保保险公司赔偿。案后,被告人卫XX自愿赔偿被害人死者于X的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于X家属的谅解。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卫XX被公安机关在肇事现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卫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送达回证,道路交通事故诉前保全通知书,诊断书,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车辆保释申请,肇源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DNA检材提取笔录,前科劣迹证明;证人郑XX、于XX、方XX、刑XX、庞XX、冯XX的证言;被害人杨XX、彭XX、褚XX的陈述;被告人卫XX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复核撤销决定书,光盘一张,记录仪视频,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肇事造成一人死亡后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卫X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卫XX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卫XX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卫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焦 健

代理

审判员  姜思朋

人民陪审员  陶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许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