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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3359-1号

王桂凤与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桂凤,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3359-1号原告王桂凤,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梓苑路*号。负责人孙亚明,经理。

原告王桂凤与被告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8月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王桂凤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桂凤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35元,减半收取计1417.5元。

审 判 长 穆 硕

代理

审判员 赵 锐

人民陪审员 王玉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潇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