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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5368号

李战江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战江,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5368号原告李战江,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6号。负责人彭舸,经理。

原告李战江与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战江于2016年8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战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战江负担。

审判员  牟传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祥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