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703号申请执行人刘家乐,男,生于2008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历城泽灵中西医诊所。经营者李冬。本院在执行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历城民初字第330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2016年3月30日在济南市车管所、济南市房管局调查,被执行人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因为被执行人属个体业主,无组织机构代码,未能查到其他财产信息。现该诊所的从业人员已另换他人,无其他财产可供直接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7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宗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