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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0182号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星火燎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星火燎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民初10182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江海,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雯斐,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星火燎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1号201单元N2-1。法定代表人易木荣,总经理。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公司)与被告厦门星火燎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燎原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缘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江海、蓝雯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火燎原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优图公司诉称,原告是中国顶尖的图片生产商,是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其所生产的“BVS”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被告星火燎原公司是域名为inaizui.com的网站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闽I**备14008795号-1。被告在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编号为bvs-P0065144的图片相一致,共计1幅。上述图片在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原告已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号为2015-2117。原告未许可被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2、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10000元;4、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700元、律师费3000元;5、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星火燎原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星火燎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相应的举证质证权利。原告所提供的前述证据,由于证据形式及内容均未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确认原告陈述的如下事实为本案事实:2010年12月15日,北京市版权局出具《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为:作登字01-2011-G-00000076、01-2011-G-00003999号),载明:《BVS-P0062646》等3924件摄影作品(详见附表),作者为优图公司,著作权人为优图公司。《作品登记证书》附表中包含涉案作品一幅,编号为BVS-P0065144(京作登字01-2011-G-00002574)的摄影作品内容为“父女”。2015年7月28日,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出具(2015)保古证民字第2117号《公证书》,记载:优图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该公证处申请对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同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使用该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清理IE9浏览器中的上网记录后,在地址栏输入:“http://www.inaizui.com/121/20130905/76540.html”点击进入目标页面,网页左侧上部显示“爱奶嘴网”,在该网站上显示有《您知道家庭教育的真相吗?》的文章,文章中有“父女”的插图。在IE9地址栏输入“www.miitbeian.gov.cn”点击进入“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主页,在“备案信息查询”的“网站域名”栏输入“inaizui.com”并提交,显示“inaizui.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厦门星火燎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比对,www.inaizui.com网站上的“父女”插图与编号为BVS-P0065144(京作登字01-2011-G-00002574)的摄影作品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北京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及附表载明编号BVS-P0065144(京作登字01-2011-G-00002574)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为优图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被告星火燎原公司未提出其他相反证明,故原告优图公司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星火燎原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获利均无法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在法定赔偿额限度内酌情予以确定。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无提供相关票据,本院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予以支持。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精神、名誉等人身方面的不利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星火燎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在其网站http://www.inaizui.com上使用涉案的“父女”摄影作品【编号:BVS-P0065144(京作登字01-2011-G-00002574)】;

二、被告厦门星火燎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公司负担36元,被告厦门星火燎原有限公司负担36元。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缘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