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刑882号罪犯米金海,男,1978年9月6日出生,回族,青海省祁连县人。现在甘肃省白银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七刑初字第5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米金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以(2015)白中刑执字第12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甘肃省白银监狱于2016年8月4日提出对罪犯米金海的减刑意见,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3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表、检察机关意见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米金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3日至2016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欣
代理
审判员 杨志宇
代理
审判员 李军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