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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欧仕泽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欧跃兵宣告死亡一案判决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欧仕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欧仕泽,男。申请人欧仕泽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欧跃兵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欧跃兵,男,与申请人欧仕泽系父子关系。2002年4月,被申请人欧跃兵患精神疾病,同年8月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四处查找,至今仍无音信,其下落不明已满13年之久。经南江县杨坝镇硝洞村村民委员会、杨坝镇人民政府、南江县公安局杨坝派出所、四川南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水马门铁矿书面证明,欧跃兵现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在四川法制报刊登发出寻找欧跃兵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欧跃兵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欧仕泽之子欧跃兵自2002年4月8日离家出走,其下落不明已满13年之久。经其亲属多方寻找以及在报刊登发出寻找公告期满后,现仍下落不明。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该公民宣告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欧跃兵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永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亦恒